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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5年判字第9號|土地移轉登記|民國 55 年 02 月 05 日|最高行政法院判例

事 實 緣原告所有 縣 鎮 段 段 號等三十一筆土地,早經分別出賣 十分之三與邱阿貞之先父及十分之三與張國耀之先父,五十三年八月間,邱阿貞等檢 同法院確定判決,聲請將上項土地所有權持分辦理移轉登記,經被告官署審查 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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